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玄玲(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503155444)、
黄定(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504065436):
原告黄品艳与被告黄玄玲、黄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93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黄玄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品艳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9150元),由被告黄玄玲、黄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