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永海(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07090013):
本院审理原告黄戈诉被告林永海、第三人陈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8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永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戈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46元(原告已预交4773元),由被告林永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