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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韦路)
  发布时间:2019-01-03 15:27:0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韦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90925003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韦路、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0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1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913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