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文流(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105251017):
本院原告吴耀武与被告梁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8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限被告梁文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耀武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