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通杰(452822196808112414):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亨利与被申请人郑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财保3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通杰名下位于东兴市北仑大道166-6号的房产,查封价值2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通杰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