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122号
曾宪锋(身份证号码452822197111180331):
本院在执行你与陈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12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向陈德新返还借款本金172000元并支付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申请执行费2480元)、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