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57号
黄依丽(身份证号码450603198011141522)、
骆文玲(身份证号码450681197212100924):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陆廷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5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向陆廷伸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将你们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