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KEPR518):
项载胜(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411192432):
原告东兴市海康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项载胜,第三人东兴市边民海产品加工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21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项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市海康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项载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