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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缪鹏)
  发布时间:2019-01-30 09:44:2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缪鹏(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811210314):

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缪羽、缪鹏、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18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缪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0628.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8年7月23日前利息为138500元;2.以490628.2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缪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200元;三、被告缪鹏、防城港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4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204元(原告已预交9112元),由被告缪羽、缪鹏、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