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玉玲(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50129066X):
本院审理原告李昌朝与被告钟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41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钟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昌朝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钟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