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惠荣(450603196504100113):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玉星与被申请人连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财保3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连惠荣在东兴市富安家置业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冻结价值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黄玉星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8号楼25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1924872号】,查封价值16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