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161号
张真胜:
本院在执行你与东兴市万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16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