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恢11号
周元国(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307193517):
本院在执行你与陈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5837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