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冬城(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811050478):
本院受理原告林绍典诉被告姚冬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6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冬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绍典货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2日起,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6元(原告已预交1878),由被告姚冬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