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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凌钦岳)
  发布时间:2019-02-25 16:50:5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凌钦岳(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009173915):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诉被告凌钦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23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凌钦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生活垃圾处理费21元、电梯公摊电费30元;二、限被告凌钦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37元及违约金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33元、电梯公摊电费196元,合计3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凌钦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