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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香莲)
  发布时间:2019-02-25 16:52:2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陈香莲(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407162106):

本院已受理原告廖春平诉被告陈香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46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陈香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春平返还货款175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5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陈香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