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276号
唐福梅:
本院在执行你与吴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27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276号
唐福梅:
本院在执行你与吴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276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