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德全(332526195708203914):
本院受理原告冯道娟与被告金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57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德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道娟损失15805.2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金德全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