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55号
李家凤(450603199508162120):
本院已受理原告裴钦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多元化调解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时20分在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