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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潘传发)
  发布时间:2019-03-19 17:20: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潘传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1205415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汇一食品配料商行诉被告潘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5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潘传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汇一食品配料商行支付货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2元,减半收取14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传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