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唐上干(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210250612)、
曹品娇(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06194825):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永玲与被告唐上干、曹品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36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唐上干、曹品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永玲支付货款46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485元),由被告唐上干、曹品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