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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雷上应)
  发布时间:2019-03-05 11:31:1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雷上应(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209200573): 

本院受理原告凌立权诉被告雷上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44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雷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立权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雷上应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5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