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354号
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东兴市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35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支付水费163631.5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2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355元)、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