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342号
黄达就(身份证号码452822197907120318)、
吴海夏(身份证号码450603198304202149):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34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偿还借款本金348567.0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764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29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