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307号
梁文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307号查封裁定书、拍卖变卖裁定书、起拍价通知、《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你名下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国际时尚生活区一期7幢3单元1003号的房产,上述房产,经本院向东兴市地税局询价,价格为428095.37元,如你未及时赎领,本院将于公告期满后,以询价的价格428095.37元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