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370号
李石宁(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08205134):
本院在执行你与王紫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37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支付生活费(每月1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