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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忠义)
  发布时间:2019-04-03 16:39:0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忠义(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205121810

本院受理原告全宏喜诉被告黄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2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忠义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全宏喜劳动报酬31035元。案件受理费575.88元,减半收取28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忠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3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