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文(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704300496):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凤诉被告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5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小凤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