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告(孙兵)
  发布时间:2019-04-02 17:05:2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孙兵(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902097819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强诉被告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9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家强借款本金47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2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2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家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42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