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海乾(450681199904210912):
本院已受理原告江泽喜诉被告郑海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808号],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2、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