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贞辉(362427198707016711):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乐辉诉被告王贞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715号],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1400元为基数,按年(月)利率0.5%,从2017年2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法院所收取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