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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何国庆)
  发布时间:2019-03-01 10:39: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何国庆(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60908615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天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7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一九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