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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曹家冬)
  发布时间:2019-04-15 10:41: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9)桂0681民初493号

 

曹家冬(450702199309104218):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诉曹家冬、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曹家冬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2、三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三被告支付原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4、确认原告对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江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