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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保玲)
  发布时间:2019-04-12 11:52: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张保玲(350524198209193849)

本院受理原告项再兴诉被告张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0681民初955]已审理终结。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1806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保玲偿还原告项再兴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保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412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