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基新(441781196812121470):
本院受理原告巫玉诉被告刘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44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基新偿还原告巫玉借款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基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