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卿国兴(43052119630419025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卿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31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卿国兴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91469.61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分段计算:2018年11月13日前为64675.16元;从2018年11月14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一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77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13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263元,由被告卿国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