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国成(452129197808042074):
本院受理原告唐晓玲诉被告黄国成离婚纠纷一案[(2017)桂0681民初160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唐晓玲与被告黄国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晓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