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霞(352227198105175122):
本院受理原告朱燕清诉被告吴小霞名誉权纠纷一案[(2017)桂0681民初176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小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号朋友圈连续三十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朱燕清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吴小霞负担;二、被告吴小霞赔偿原告朱燕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朱燕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00元(原告已预交875元),由被告吴小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