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星彤(45252619750304002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刘星彤信用卡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39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星彤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47549.34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分段计算:2018年6月3日前为15022.78元;从2018年6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一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2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星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