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真胜(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811103618):
原告廖中展诉被告张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1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真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廖中展借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元(原告已预交918元),由被告张真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