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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治富)

  发布时间:2019-04-16 16:24:4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陈治富(45052119780707281X)

本院受理原告许彩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170681民初895]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6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驳回原告许彩云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彩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416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