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温海燕(450603197905253924):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越诉被告温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桂0681民初505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到期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本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温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