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永华(450703197711242747)、东兴市众全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450681791321977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永华、东兴市众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483号],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永华、东兴市众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52010001990);2、判令被告黄永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378.5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060.94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月21日);3、请求判令东兴市众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登记在黄永华名下的位于东兴市新华路16-1东方明珠081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建东兴市字第2011-0126号,房屋编号9900008766]所得款在上述所欠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