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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谢君生)
  发布时间:2019-05-13 17:56:5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谢君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05167014)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家顺自驾车行诉被告谢君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东兴市家顺自驾车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家顺自驾车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19423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