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小玲(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204020923):
本院受理原告黄光丽诉被告龚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73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光丽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龚小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