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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许娟)
  发布时间:2019-05-13 18:01:0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许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307054500

本院受理原告苏春平诉被告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55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春平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4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被告许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419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