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宪华(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03231971):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勇华与被告王宪华,第三人姚赵明、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61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王宪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勇华代偿款200463.99元;二、驳回原告黄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682元(原告已预交2341元),由被告王宪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