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喜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40812031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喜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8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孙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租金6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24元(原告已预交1362元),由被告孙喜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