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华丽(450681198208140928)
何永(452822196409070958)
庞家伟(4528221962122924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平顺达建材商店诉被告吴华丽、何永、庞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1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华丽应支付原告江平顺达建材商店货款7010.5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701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平顺达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华丽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