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874号
何玲(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70918062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查封裁定书、搬迁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网络拍卖起拍价及相关事项通知、赎领通知书,责令你们向广西防城港市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你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113号地税大院2栋502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60926号】房产,上述房产,经本院向东兴市税务局询价,价格为人民币172229.53元。本院参考上述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72229.53元,如你们有异议,请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后,以定向询价的价格人民币172229.53元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